危废事故惨痛教训!78死76伤 经济损失20亿 两副省长遭问责

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结果显示事故化工公司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管理混乱等,同时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存在履行平安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据报道,中国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事故发生后,上级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信息。

事故直接原因: 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
3月22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应急管理部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参加,聘请爆炸、刑侦、化工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生产责任制,重大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方面查处,对发现的生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事故调查组总结了8方面的事故教训,提出了6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江苏省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经中共批准,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
樊金龙同志作为负责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全省生产工作督促不力,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费高云同志作为先后分管、协管生产(应急管理),代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对全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