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90万元处理费,却被罚近300万,11人获刑!嫌交给第三方处理危废费用太高,企业自行处置,提醒企业危废处置务要合法

小编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生产工艺不同,有时会产生危险废物(甚至量不小),然而嫌交给第三方危废处置公司处理费用太高,于是“自作主张,另辟蹊径”:要么偷偷堆放数年(无视危险废物暂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要么自建“危废处置装置”(无视资质),却终难逃法网...
1、大黄堡镇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5人获刑,处罚金300余万!
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黄堡镇被告人马士新等人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士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判处被告人马大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判处被告人马桂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被告人曹永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判处被告人秦立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的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蒸馏残余物(釜残)。
2016年2月,被告人马士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了英力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大琳(系马士新之子)实际协助马士新管理英力公司。被告人马桂林(系马士新之侄)亦于该期间内协助马士新、马大琳管理英力公司,并于2017年11月27日起担任英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秦立华、曹永利负责英力公司蒸馏残余物(釜残)的处理工作。
英力公司曾将蒸馏残余物(釜残)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公司)依法处置,后因费用问题不再向合佳公司及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系合佳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合佳公司)转送危险废物。被告人马士新等人明知蒸馏残余物(釜残)如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将蒸馏残余物(釜残)用铁质桶或塑料桶盛放并贮存于英力公司院内南侧露天罩棚内和车间内,并在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未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导致贮存于露天罩棚内的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马大琳、马桂林、秦立华、曹永利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情形,亦未尽职责予以处理,放任上述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
案发后,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快速消除隐患,武清区大黄堡镇人民政府聘请合佳公司、滨海合佳公司等单位对本案查获的危险废物、撒漏黏稠物及污染土壤共计613.25吨均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属刑法规定的单位主体。被告人马士新作为英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大琳作为英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马桂林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协助管理英力公司的负责人员,被告人曹永利、秦立华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危险废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公司利益,明知英力公司贮存的釜残等危险废物已堆放数年,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在明知贮存的釜残已经发生泄漏的情况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000余万元,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
据了解,该污染事件中,危废物质散发出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空气质量,并渗漏到周围土壤和水沟里,导致树木等植物大面积死亡。
 
2、为省90万元处理费,却被罚近300万,11人获刑!
三门一家企业为了省90万元的处理费,结果被罚了近300万元。公司11人被判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处罚。
这家企业是某合成革生产公司, 2010年投入生产,干法生产线1条,湿法生产线2条。据了解,在生产合成革过程中,剩下的精馏残渣是一种黑色油状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具有毒性,人体吸收后可能会导致急性中毒、肺水肿等症状,严重会导致昏迷甚至死亡。这本应交由第三方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理价格在每吨几千元不等,但合成革公司为了节省下这笔费用,动起了“歪心思”。
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授意管理人员方某和锅炉房班组长宋某商量,指使锅炉房的工人将公司日常生产精馏残渣,倾倒在煤里搅拌,并通过锅炉焚烧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每桶给予锅炉房额外提成20元。
加了“料”的煤,在燃烧中看似和普通煤没区别,且本需要几千块处理费的残渣,一下就烧没了,还不被任何人发现,这让该公司更坚信了混合燃烧的决定。经统计,8年来,这家公司通过焚烧累计排放精馏残渣300吨以上。按照每吨精馏残渣处理费3000元计算,共“节省”90万元。
2018年4月,经群众举报,三门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此案移送三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家企业的“恶行”才渐渐浮出水面。三门法院经审理后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判决该合成革公司因环境污染罪缴纳罚金3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51.163万元,并承担主要属性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万元。同时,公司内部共有11人,因参与违法处理危险废物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